【理大暴動】涉逃離理大5人認暴動囚15至19個月 律政司申覆核刑期被拒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9/29 16:14

最後更新: 2023/09/30 10: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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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逃離理大5人認暴動囚15至19個月,律政司申覆核刑期被拒。(資料圖片)

2019年11月,理工大學內外有示威者聚集,17人逃離理大後在科學館內被捕,4男1女早前分別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等罪,被判監15至19個月。律政司司長今(29日)就刑期提出覆核申請,質疑原審法官以2年為判刑起點過低。上訴庭聽取陳詞後認為原審法官原則犯錯,應以3年為判刑起點,惟考慮到5人認罪及覆核申請一般再獲扣減,以及5人即將服刑完畢獲釋等因素,現階段更改刑期不合適,亦不符合公眾利益,因此拒絕申請。
 
5名答辯人為梁子揚(26歲,港大學生),被判監18個月;郭志帆(24歲,無業)被判監19個月;許寧軒(22歲,中大學生),被判監15個月;馬嘉惠(27歲,護士)被判監16個月及嚴家朗(28歲,汽車美容師),被判監19個月。

5人早前分別承認暴動罪,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理大、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。梁另承認在香港科學館地下大堂管有1把士巴拿;郭則另承認1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。

上訴庭聽罷陳詞後,認為原審法官原則犯錯,原有判刑起點過輕,應以3年為判刑起點。惟考慮到5人認罪及覆核申請一般再獲扣減,以及5人即將服刑完畢獲釋等因素,現階段改變刑期不合適,亦不符合公眾利益,因此拒絕申請,6個月頒布書面判決書。

律政司一方陳詞時指,單就本案案情而言,認為判刑起點不應是2年,認為原審法官於判刑時未有考慮大環境。上訴庭法官指出根據同意案情文字版,與電視畫面顯示內容似有不同,例如被告當時刻意停留或是與警方對抗,上訴庭法官表示從畫面看不到對峙情況,認為文字應與畫面對接。

律政司則指案情不完全建基於畫面,申請亦非超越案情,但接納對峙情況並非長時間。

綜合答辯一方回應指,律政司一方須證明法官考慮判刑時,於相關環境下是否明顯過輕。律政司一方申請覆核中提及案情嚴重之說法,已超越同意案情,例如當中提及「圍魏救趙」引起其他暴動,這部份並非判刑基礎,而是就申請額外加入。

答辯方不爭議當時發生的暴動是嚴重,惟法官考慮本案時,應只處理本案涉及數百人及為時8分鐘的暴動事件,歷時亦較短,且本案案情提及的是逃離,法官不應提升至考慮大環境水平,加上案件之獨特性,不認為法官於原則上犯錯。

答辯方認為,原審法官知道暴動嚴重至可判監3至5年,可見法官已考慮被告參與程度、角色、罪責及求情等因素後作出判刑。答辯方續指,5名答辯人將分別於10月中至2024年2月中服刑完畢。控方於3月底才提出申請覆核,對他們造成心理影響。

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或有犯錯之處,判刑與其說法背道而馳,例如被告求情稱獲得父母支持而獲減刑2個月。上訴庭重申案例已闡明這類均非有效減刑理由,故認為不是明顯過輕的問題,而是原則問題。

案情指,警方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8時許封鎖理大一帶,被告分別企圖由理工大學暢運道正門逃離理大。示威者與警方防線對峙,有人投擲汽油彈和硬物,被告其後分別由後門進入當時暫停開放的科學館,警方掃蕩至科學館時分別拘捕被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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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